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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树立内蒙古自治区大安防理念,在构建以公共安全为主体的大安防格局进程中,充分发挥安防及相关领域专家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区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库专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科技信息化总队的监督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的领导下,参与我区安防行业学术研究、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的宗旨是:坚持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安防行业管理、决策服务;为安防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第四条 

协会专家库成员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分为“行政专家”和“行业专家”两类。

行政专家是指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参与制定、修改或深刻了解国家安防行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

行业专家是指从事安防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职称,在安防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熟悉安防行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专家库常设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由专家库专家推选产生。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国内外安防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三)熟悉安防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愿为安防事业发展服务; 
   (四)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工作,专业从事安防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学者;

(五)能够胜任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经安防协会批准,可适当放宽;

(七)所在单位支持和认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对安防行业的方案论证,评审及工程验收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阅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安防行业发展实际,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安防协会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二)开展与安防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研究,参与安防行业调研、学术交流;

(三)受协会委派,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并参与方案论证、技术评审、工程验收等工作;

(四)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协助协会做好行业评优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相关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协会专家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聘任

(一)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资料复印件,报安防协会;

(二) 协会将报送材料整理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协会、专家委员人员会组成)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在安防协会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 公示无异议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安防协会向入库专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聘用证书》;

(五)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两年。聘期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十条 解聘

(一)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协会将对专家予以解聘,并收回专家聘书:

1、有违法、违纪、严重违规行为的;  

2、伪造履历、学历职称等骗取专家资格的;

3、与工程商、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或干预评审验收结果的;

4、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协会形象的活动的;     

5、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

(二)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四)协会对专家库专家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五)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家的增减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20日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文链接:http://www.gxft.cn/aspcms/news/2017-12-29/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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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2/29 9:39:4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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