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市区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1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度从地面至无限高,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
四、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做好“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拥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飞行。
五、对于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驾驶、操控、施放“低慢小”航空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