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现状,提出当前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顶层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手段等多个维度提出了加强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 管理 标准 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民用无人机逐步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在遥感、测绘、防灾减灾等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是,民用无人机的大量使用,也给我国空中、地面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2013年12月29日,首都机场以东空域出现不明飞行物,致使十余班次航班延误起飞、两班次航班空中避让。事后查明,此事件系某公司私自放飞测绘无人机导致。此外,如果安全性较差的民用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迫降或坠毁,会威胁到地面居民、建筑物等目标的安全。民用无人机在禁飞区私自放飞,对敏感目标跟踪、拍摄,携带危险品升空等行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无人机是一种特殊的航空器,相对于有人机而言,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如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作用,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
1.责任主体
民用无人机具有普通商品和特殊飞行器的双重属性,其管理工作贯穿了研制、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整个生命周期,涉及的主管单位有民航总局、工信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体育总局、军方等多个机关部门,各环节管理工作没有有序承接,协调难度大,难以实现全寿命周期的有序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乱。
2.管理对象
无人机是一种人机分离的特殊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将无人机定义为“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机没有普遍适用的分类方法,由于种类繁多,
构型、起飞重量、航程、续航时间、使用动力、任务载荷、操控模式各异,难以通过某种维度对其准确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无人机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体系。
3.标准体系
目前国家标准中无人机标准尚处空白,行业标准中只查到CH/Z 3001-2010,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 3002-2010 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等两项测绘标准。民用无人机尚未形成健全的标准体系,这使得管理工作缺少标准规范的有力支撑,同时容易导致整个产业的无序发展。
4.空管技术手段
民航飞机在飞行过程中,空管部门可以通过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ADS-B)等手段监视其飞行状态起飞重量、能源、经济性等多种因素,多数未安装机载应答机、ADS-B等空管设备。单纯利用一次监视雷达,难以及时发现并跟踪体积较小、飞行高度较低的无人机,导致“黑飞”现象的屡次出现。
规定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准入制度,严格资质审查,淘汰落后企业,建立有序竞争。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对购买者资格进行限定、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加大对非法放飞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和高度信息民用无人机与民航飞机一样,飞行过程必须接受空管人员的全程管控。在一次监视雷达无法完全满足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监视的情况下,对于大中型无人机,应开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装机载语音中继系统,借助数据链路实现紧急情况下航管人员的应急指挥。对于小型、微型无人机,难以安装上述航管设备,应着力于提高导航、定位精度,探索实现及时发布自身状态、提供告警信息的其他技术手段。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民用无人机必然被大量的投入应用。虽然相关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尚需大力完善,但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管理技术不断进步,民用无人机必将实现安全飞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更多力量。
严禁无人机的私自改装,规范无人机的回收报废等。需要增加机载设备飞行高度可达到有人民用无人机飞行高度较低的小型、微型无人机展航管设备小型化工作,并选择加装应答机、自动相关监视设备、防撞告警系统等,探索航管设备的综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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